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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6-11-09 丘毅  孙晓梅 广西高院



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11999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254354.86元。11月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



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荣忠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梁某等人非法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11999元。


其中主要包括:

1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荣忠为黄某在承建贵港市水利局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贵港市小江泵站等工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5136999元; 


2

被告人梁荣忠为朱某明、朱某华兄弟二人在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2012年5月16日,朱某明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给予梁荣忠1000000元。等等。 


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截至2013年3月案发,被告人梁荣忠家庭成员有其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四人,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总额23203532.85元,扣除梁荣忠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收入12237178.99元及受贿所得6711999元,梁荣忠尚有财产共计4254354.8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荣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11999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荣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254354.86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梁荣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梁荣忠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梁荣忠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已追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中院根据被告人梁荣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丘毅  孙晓梅    编辑╱王柳青  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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